国内统一刊号:CN52-0004 新闻热线:0851-86817231邮箱:gzmzb1ban@163.com

  • 日
    历
  • 上
    一
    期
  • 下
    一
    期
2026年10月16日

深刻理解以法治力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逻辑理路

□ 李迎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从政策主导的推进模式,正式迈入法治化保障的全新阶段。作为我国民族工作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的宪法性法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法定形式确立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地位,构建起覆盖全社会的治理框架,但制度供给并不直接等同于认同生成,应当深刻理解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形成发展是外在制度规范与内在心理建构双向互动的结果。

制度嵌入的本质,是让制度规则渗透到个体认知、社会交往与公共实践当中,在持续的现实互动中完成价值的内化与认同的生成。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属于典型的促进型立法,不仅有禁止性的刚性约束,更以倡导性、激励性规范为主体,这一属性决定了其必须遵循心理认同的形成规律,经由认知、情感、行为三个相互关联的环节逐步推进。

认知维度的解码与重构,是认同生成的思想前提。认知是认同形成的逻辑起点,各族群众对法律的接纳,本质上是对立法背后价值逻辑的理解与认同。当前基层普法实践中,部分地区群众对立法的时代背景、价值指向认知模糊,制度文本难以转化为普遍的认知共识。制度的认知嵌入,就是要打破法律文本与普通群众之间的专业壁垒,通过分层化的传播与阐释,将立法宗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历史脉络传递给社会大众,完成个体认知框架的更新,具备从认知走向情感接纳的基础。

情感维度的共情与锚定,完成认同生成的心理转化。认同的核心是情感归属,情感只能在具体的生活实践中逐步培育。制度的情感嵌入,就是要通过制度引导创造可感知的现实体验,让各族群众在日常交往、公共服务、文化共享中,切实感受到民族团结带来的发展红利与生活便利。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所倡导的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要落实到社区共居、校园共学、产业共建的具体场景中。当各族群众在邻里互助中建立联结,在共同发展中共享成果,在集体记忆中形成共鸣,外在的制度价值就会逐步转化为个体内在的情感体验,完成从“知晓制度”到“心理认同”的跨越。

行为维度的践履与固化,形成认同生成的闭环支撑。群体认同是在反复的社会实践中不断巩固的;个体持续参与某类群体实践,会逐步将外部规则内化为自身的行为自觉。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设定的各项要求,需要嵌入基层治理流程、单位管理制度、社区活动机制当中,将法律原则转化为可参与、可践行的日常行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群众性文化活动等载体,本质上都是制度引导下的实践场域。当各族群众在常态化的民族团结实践中反复互动,维护民族团结就会从法律规定的义务,逐步转变为自觉的行为选择,最终完成认同生成的完整闭环。

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规范从多个维度嵌入社会有机体,打通从立法文本到人心认同的实践链条,有形有感有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推进分众化认知传导,筑牢认同生成的思想基底。面向公职人员群体,要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纳入各级党校系统的干部培训必修课,重点解读立法背后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要求,提升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处理民族事务的能力。面向青少年群体,严格落实法律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法定要求,将立法精神有机融入学科教学,结合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史实开展沉浸式教学,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面向社会公众,扎实推进法律宣传“七进”工作,结合本土的民族团结进步故事、身边的先进典型解读法律,让普法更接地气。同时用短视频、图文解读等通俗化形式,把专业的法律语言转化为群众听得懂的日常话语,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形成维护民族团结的普遍共识。

嵌入基层治理肌理,搭建互嵌交融的实践场域。将法律制度融入基层治理全流程,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关于促进各民族全方位嵌入的制度设计,创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要严格对标法律确立的治理架构,夯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统战协调、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链条,将法定要求落实到民生保障、公共服务、社区建设等各个领域,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在城乡社区治理层面,要依托社区公共服务阵地,搭建各族群众互动交往的活动平台,通过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公共事务议事等形式,促进各族群众的日常交往。要平等保障外来流动人口的教育、医疗、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权益,完善流动人口融入社区的支持机制,帮助各族群众顺利融入本地生活。要优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工作导向,将法律相关要求转化为机关、企业、社区的日常工作指标,把创建活动融入日常治理,在生活中常态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群众认同生成提供厚实土壤。

嵌入公共文化场域,巩固情感认同的精神纽带。要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在城市公共空间建设、文艺创作、公共节庆活动中合理运用。要讲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故事,夯实全社会共有的集体记忆基础。要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法定原则,辩证处理中华文化与各民族文化的关系,明确中华文化是主干、各民族文化是枝叶的定位。要用好各地的红色文化资源,结合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活动开展沉浸式教育,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倡导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价值转化为可感知的文化体验。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文化活动等,让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潜移默化地浸润群众的精神世界,为群众认同生成提供持久的情感支撑。

健全配套保障体系,强化制度落地的长效支撑。推动地方配套制度的衔接适配,各地要结合自身民族工作实际,研究出台本地的实施细则或具体工作方案,打通国家立法到基层实践的制度链条。要完善督导评估与刚性约束机制,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健全常态化的督导评估机制:对鼓励倡导的内容,强化激励引导;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严格落实法律的刚性约束,维护法律权威。同时,要培育一批懂法律、懂民族工作的基层“法律明白人”,补齐基层民族事务法治服务能力的短板。还要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的基础作用,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家庭教育,形成全社会协同推进的实施格局。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本质上是一项长期的人心工作,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以法治力量凝聚人心,持续增进各族群众的“五个认同”,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汇聚磅礴的精神力量。

(作者单位:贵州省社会科学院)

--> 2026-10-16 1 1 贵州民族报 content_68284.html 1 深刻理解以法治力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逻辑理路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