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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24日

深刻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逻辑理路

□ 董强 韩国祥

从政策推动到法治引领的规范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正式施行,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大法治举措。该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民族工作的重大理论与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

宪法委托与宪法原则的具体落实。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中华民族”首次写入宪法,为维护和发展新时代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确立了根本方向。宪法序言中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属于目标性、原则性表述,其中蕴含的制度理念需要通过更为具体的法律予以承载和展开,这在学理上被称为“宪法委托”,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落实这一宪法委托的关键立法。该法将宪法序言中关于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和“中华民族”的理念,转化为可执行、可遵循的法律规范,使宪法精神获得了更为具体的制度载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宪法原则在民族工作领域的具体延伸和制度化展开,为“中华民族”概念在法律层面的具体化提供了立法支撑。“上承宪法”的制度定位,决定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民族领域法律体系中的统摄性地位。

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驱动力主要源于政治上的长远谋划,并以法定程序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纳入规范体系。该法第一条揭示了“为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立法目的,使党的主张通过法治程序转化为全社会的共同遵循。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政策话语中的倡导性表达被转化为法律条文中的权利义务配置,政治目标被细化为各章节可操作的制度安排。

促进型立法的刚柔并济规范形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规范形态上具有鲜明的促进型立法特征,呈现出政社协同与刚柔并济的独特品格。所谓政社协同,是指在政府主导基础上,将相关协同义务分配于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从而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所谓刚柔并济,是指在规范方式上,将强制性职责与倡导性义务相结合,对政府部门设定明确的法定职责,体现刚性约束,对社会主体采用鼓励、支持、引导等柔性手段,激发社会活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刚性规制与柔性促进互补为制度逻辑,既有坚定的制度立场,又有深厚的实践温度。

增进共同性与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价值逻辑

共同性与差异性的辩证统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促进各民族守望相助、和谐共处,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构成了该法价值体系的核心。增进共同性,就是要强化中华民族的整体性、统一性和共同性,使各民族在共同的历史记忆、文化传统、价值追求中凝聚成更加紧密的命运共同体。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就是要承认各民族在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客观差异,保障各民族保持和发展自身特色的权利。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为各章节的制度设计提供了统一的价值指引。

“四个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与“五个认同”的法治锚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条确立了“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从情感纽带和精神归属层面界定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深层内涵。第十一条规定“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从政治归属、文化认同、制度建设等维度构建了“五个认同”的规范体系。通过规范设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价值原则转化为可感知、可遵循的认同内容。第六条的“增进共同性”是处理共同性与差异性关系的基本原则,第十一条的“五个认同”则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内容。增进共同性为“五个认同”提供方向指引,“五个认同”为增进共同性提供认同基础,二者相互支撑。“四个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则为“五个认同”注入情感深度,其所表达的不仅是一种理性的归属选择,更是一种命运相连的情感联结。

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从政策话语到法律规范的法治表达。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法律体系,是一项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法治实践。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通过促进型立法技术,将中华民族共同体从学理话语和政策语言转化为法律规范,赋予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从宪法确立的“中华民族”,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正式规定,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中国自主法律知识体系中的标识性概念从学理话语走向现实规范。

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逻辑

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章“构筑共有精神家园”聚焦文化认同,从文化符号、语言文字、教育体系等三个层面形成了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制度框架。在文化符号层面,第十四条要求“国家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中华民族认同需要具体的文化符号加以承载和表达,各族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频繁接触并表现和展示中华文化符号,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也就有了具象化的感知基础。在语言文字层面,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同时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体现了增进共同性与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有机统一。在教育层面,第十六至十八条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教育全过程,推行国家统编教材,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和社会教育体系,支持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建设。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章“促进交往交流交融”从空间互嵌、社会交往、文化交融等三个层面,为各民族全方位交融提供制度支撑,深度契合从空间互嵌向心理交融纵深推进的融合需求。在空间互嵌层面,第二十二条明确“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着力在社区治理、公共服务、社会参与等维度构建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推动各族群众不仅要“住在一起”,更要在共同生活中形成情感联结和利益关联。在社会交往层面,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从人口流动服务平台共建、跨区域政务服务便利化、双向跨区域招生等方面搭建制度化的交往平台,在教育资源流动中搭建青少年跨地域交往的制度化渠道。在文化交融层面,第二十九条要求“增进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推动文化要素交互相融,从文化维度打破边界认知。

推动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章“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从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层面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支撑。第三十三条确立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划定了法治框架,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不能仅追求增长指标,还必须综合考量其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影响。第三十四至三十六条从区域协调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等维度,支持民族地区提升自我发展能力、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在整体层面促进各地区共享发展成果,逐步缩小发展差距,最终在个体意义上推动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自觉认同。第三十七条“推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公共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三十八条“引导各族群众共同维护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空间”,使生态保护不仅超越了环境治理的技术层面,更经由法治保障上升为各民族的共同事业,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涵养了深厚的生态认同根基。

【作者分别系贵州民族大学副校长、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贵州民族报社)特聘研究员;贵州民族大学社会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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