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雯雯 王福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30多年来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的第一部法律案,是30多年来第一部设置序言的法律,首次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写入法律,首次从法理层面阐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核心概念,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出台,将党的民族工作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是我国民族工作法治化进程的里程碑。
法律保障:从理论创新到制度定型的历史必然
在五千多年的中华文明发展历程中,我国各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凝聚成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命运共同体。
从认识论层面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原创性论断,深刻回答了“民族工作往哪里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怎么铸牢”的时代之问。其要求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在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辩证统一中,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这一重大原创性论断的提出,实现了中华民族从“自在”到“自觉”的认知跃迁,标志着我们党对民族工作的规律性认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制度逻辑:从政策治理到法律治理的范式转换
法律定位的跃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法律位阶上属于效力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共同构成我国民族工作法律体系的支柱。从法理属性看,该法既是细化宪法关于民族工作相关规定的宪法性法律,也是一部聚焦中华民族整体利益、专门调整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关系的法律。这种法律定位决定了其规范效力覆盖全国各地区、各领域、各主体,从而为统筹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权威性、基础性的法治框架。
主线逻辑的贯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以“五个共同”(我国各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确认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历史根基,继而以“四个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内涵。《总则》第1条开宗明义“为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3条进一步阐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律内涵;第6条明确“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促进各民族守望相助、和谐共处,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的基本原则。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于各章节,形成了一条清晰的法律红线。
制度架构的三维联动:精神—社会—经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聚焦“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等,构成了一个逻辑严密的制度体系。精神维度:文化认同是深层次的认同,第二章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从“五史”宣传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建设等多维度入手,构建起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法治框架,这些制度安排旨在引导各族群众从思想深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社会维度: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发展的实践路径,第三章围绕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目标,就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城市民族工作、跨区域人口流动、教育交流、文化旅游融合、网络空间治理等作出系统规定,这些制度设计着力于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日常生活实践中自然生成。经济维度:推动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物质基础,第四章贯彻新发展理念,从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公共服务均等化、生态文明建设、兴边富民等方面,明确了支持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安排,确保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具有坚实的物质支撑。三者之间相互支撑、递进循环,与“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共同构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完整制度闭环。
实践路径:法律实施与治理效能转化
法律实施的双重属性。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大量使用“鼓励”“支持”“推动”“引导”等倡导性表述,体现了柔性引导的制度功能。然而,柔性引导并不等于软性约束,该法同时设有《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两章,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中的法定职责,并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设置了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多层次法律责任,形成了“鼓励引导+底线约束”的双重治理机制。
多元主体协同。从政府主导到全社会共同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41条明确规定“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健全民族工作协调机制”,这种制度设计,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拓展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有利于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治理局面。
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落地见效,需重点把握以下环节:一是配套制度建设,该法具有较强的“行政执法导向”,许多规定需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加快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层次清晰、衔接顺畅的法律规范体系。二是开展群众性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法律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景区、进宗教活动场所,使法律精神深入人心。三是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和相关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积累执法经验,统一执法标准,确保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从政策引领到法治保障,是我国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正式施行,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政治命题转化为具有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支撑。展望未来,应以该法的全面施行为契机,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强化协同联动、提升治理效能,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磅礴力量。
【作者单位: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本文系贵州省民宗委2026年度民族宗教研究课题《贵州省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全方位嵌入问题研究》(编号:2026SMZWKT09-03)的阶段性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