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施行,是新时代民族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迈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全新阶段。就其意义而言,该法为我国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升民族工作法治化水平,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法治实践,加快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推进民族地区实现共同富裕等提供了法治支撑和根本遵循。
为我国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升民族工作法治化水平提供法治保障与制度支撑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通过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治理体系,推动民族事务从以往的经验式管理方式向法治化治理形式转型。一是确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新型格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通过整合民族事务治理各方面的内容,将民族工作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框架。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各类主体的具体职责,确保不同主体权责明确、有序衔接,形成全社会协同的新型治理格局,通过制度安排的形式强化各主体之间的治理合力,形成责任闭环。二是构建全链条的法治实施体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配套建立了从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到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完成从立法、普法到执法、司法的完整闭环,确保法律实施各环节之间实现有机衔接、有序推进。同时,该法还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从道德倡导上升为法律义务,实现从柔性引导到刚性约束的转变,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工作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三是推动基层治理模式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将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基层治理力量,强化科技支撑,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在制度设计上,为基层群众参与民族事务治理提供了制度遵循,充分体现了“法律来自人民、为了人民”的立法宗旨。
为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法治实践提供制度保障与法治支撑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施行,为聚焦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根基,推动理论创新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提供制度保障与法治支撑。一是确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的战略地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为立法宗旨和主线任务,为构建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提供法律依据。该法的施行还将促使科研工作者朝着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等方向,在理论根基、实现路径上引导各族群众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增进中华民族认同,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制度支撑。二是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学学科建设的研究框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施行,为民族科研工作提供了根本性的指引,在该法精神指引下,探索形成跨学科、多领域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围绕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重大基础性问题开展系统性研究,聚力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建设。该法还明确要求“推动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建设”,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是其中的应有之义,目前已由中央统战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民委“四部委”联合设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立足地域特色和学科优势,聚焦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基础性问题开展系统研究。三是推动科研成果向理论创新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路径转化,民族科研工作的核心在于推动理论创新与实践服务的有机结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其刚柔并济的治理智慧,运用激励、示范、评估与保障等方式,促进党的民族政策转变为长效、稳定的法治安排。同时,该法的施行为推动学理阐释赋能法治实践提供了制度性的通道,使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与民族团结进步法治实践相互促进、协同发展。依托这一机制,将有助于将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成果直接转化为法治宣传、政策落实等具体举措,而法治实践则通过对新问题、新经验的发现和总结,持续丰富和完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的内涵与知识体系,实现科研成果与法治实践的双向赋能。
为加快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推进民族地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制度遵循与法治保障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施行为加快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推进民族地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制度遵循与法治保障:一是以法律形式确立民族地区发展的制度保障体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紧扣中国式现代化目标,以专章形式系统规定了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的制度框架,从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均等化、生态保护等方面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该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互联互通”,将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从政策目标上升为国家法律义务,为加快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二是以法治力量保障和增进民生福祉,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从制度安排和经费保障上为民族地区民生改善提供坚实支撑。该法还强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公共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促进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切实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三是以共同繁荣发展夯实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将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立法目的之一,要求扎实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该法以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为重要内容,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确保各族人民共同当家做主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在共同繁荣发展中切实增进各民族的“五个认同”。同时,确保各族群众在共同发展中共享发展成果,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磅礴力量。
深刻领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施行对于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重大意义,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在民族事务治理、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协同发力,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作者单位:贵州省民族研究院;本文系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2026年度课题(编号:26ZLJD06)、2026年度贵州省统战理论政策研究课题(编号:YBKT2026-85-4)的阶段性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