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丽梅
202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民族工作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标志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迈上新阶段。该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一规定将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置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整体格局之中,既明确了民族地区发展的目标方向,也揭示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赋能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的实践指向。
法理之维:夯实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根基
法治是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障,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不仅涉及经济增长和产业提升,也涉及资源配置、公共服务、文化保护、社会治理、权益保障等诸多方面,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我们党关于民族工作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以法律形式明确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保障机制,为推进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连续、可预期的法治支撑。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从国家立法层面为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构建了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该法第四章从多维度构建了支持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将“高质量发展”与“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现代化”有机贯通,使民族地区发展不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增长,而是嵌入中国式现代化的整体布局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应当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有利于改善民生、凝聚人心”,这三个原则层层递进、彼此支撑,构成了赋能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不可逾越的法治红线;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依次在区域协调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公共服务资源合理配置、生态环境保护、兴边富民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为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让发展进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从规范依据、保障监督、责任落实三个层面夯实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根基:其一,法律明确“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使民族地区发展不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区域发展,而是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推进的共同发展;其二,法律强调“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利于推动发展机会更加公平、公共服务更加均衡、社会参与更加充分;其三,法律通过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制度安排,增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执行力和约束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转化为基层治理实效和群众发展福祉。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把法治要求贯穿民族地区发展全过程,在产业培育、民生改善、文化传承、基层治理等方面做到依法推进、依规落实、依责见效,使法治成为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力量。
价值之维:凝聚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的精神力量
精神力量是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的价值内核,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强调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体现了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内在要求。只有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才能把发展共识转化为团结奋斗的持久力量。由此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赋能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不仅在于提供制度规范,更在于通过法治方式凝聚人心、汇聚共识、厚植认同。
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为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注入价值动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引导各族群众增进中华文化认同,增强中华文化自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文化认同纳入法治框架,使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的精神力量凝聚获得了制度化的实现路径。此外,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还通过规范文化传承与交流机制,以法治手段守护各民族优秀文化根脉,搭建各民族文化互鉴共融的桥梁,让文化认同成为凝聚精神力量的重要纽带。通过明确保护支持举办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的交流活动,鼓励各民族在文化传承中增进理解、在交流互鉴中凝聚共识。这种以法治护航文化传承和发展的路径,既守护了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又推动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交往交流交融中相互促进,让各族群众在共享文化成果的过程中,增强对中华民族的归属感,让团结奋进的精神力量成为民族地区发展最深厚的底气。
实践之维:激发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的实践动能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兼具规范引领与实践导向,是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指南。该法立足民族地区发展状况与资源优势,明确一系列针对性、普惠性、扶持性的法定举措,构建起“以团结促发展、以发展固团结”的良性循环机制,为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可持续的实践动能。
在产业发展层面,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民族地区资源转化、提质增效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民族地区可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培育民族文旅、非遗文创、特色种养、生态康养等特色业态,走出一条特色化的高质量发展之路。在文化发展层面,系统保护各民族传统技艺、传统歌舞、民俗文化等,推动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多元民族文化与文旅产业、乡村振兴、公共文化建设深度融合,打造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产业品牌。在基层治理层面,进一步健全基层民族事务治理机制,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推动法治宣传向基层延伸、公共服务向群众靠近、发展资源向薄弱环节倾斜,推动基层民族事务治理从粗放管理向精细化、规范化、现代化转型。在民生保障层面,通过制度化、刚性化规定推动优质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等公共资源持续向民族地区倾斜、向基层延伸,持续增进各族群众民生福祉,筑牢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坚实民生根基。在人才培养层面,加强跨区域人才培养协作,支持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高校开展双向跨区域招生、教师交流活动和青少年跨区域社会实践等,推动教育资源、人才资源、实践资源在区域之间有序流动,为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的人才支撑。
通过全方位法治赋能、常态化实干落地,持续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与民族地区发展深度融合、同频共振,不断释放新时代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奋力谱写民族团结进步新篇章。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青年项目《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2YJC710088)、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阶段性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