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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28日

深刻认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逻辑

□ 李国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法的颁布实施,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夯实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根基,标志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法治化进程掀开新的篇章。

法治固本: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在逻辑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施行,是我国民族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与法律保障。

法治建设是推动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采用“序言+七章”的体例结构,将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民族事务治理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通过明晰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学校及公民个体的权责边界,构建起逻辑严密、体系完整、覆盖全面的民族工作法治规范体系,有效回应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法治需求,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

法治建设是增进共同性的制度依托。“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原则,也是本次立法的价值原则之一。通过制度安排使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与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实现动态平衡,彰显正确处理整体与部分关系的法理智慧。一方面,法律保障各民族成员平等参与政治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另一方面,对各民族的语言文字、优秀传统文化等给予法治确认,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注入持久活力。

法治建设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实保障。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团结是进步的基石。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既引导各族群众增强团结意识,又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作出明确约束,如: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及时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这一规定以法治力量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营造了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治赋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内容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核心聚焦于“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等内容,形成了逻辑递进的整体架构。

精神维度,以法治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充分体现了“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治理理念,将德治与法治有机结合。法治定底线、止纷争,确保各民族在交往中有规可循、有法可依;德治润人心、正风气,使“五个认同”内化为各族人民的行动自觉。第二章以价值引领、文化认同增强各民族的凝聚力与向心力,促进精神层面的契合共鸣。尤为重要的是,该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从社会层面延伸至家庭层面,彰显了法治赋能的全面性与深刻性。

社会维度,以法治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华民族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各民族交往越频繁、交流越深入、交融越紧密,国家就越稳定、民族就越团结。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着力完善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法治保障机制,以法治手段推动各族群众在共同生产生活实践中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同时,该法对网络空间治理作出专门规定:一方面,鼓励和引导媒体传播体现中华民族大团结的作品和信息;另一方面,明确禁止制作、传播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的信息,推动互联网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载体。

物质维度,以法治保障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物质基础越稳固,民族团结的根基就越坚不可摧。针对民族地区发展短板,该法构建了系统性的扶持制度,聚焦特色产业培育、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均等化、专项人才扶持等关键领域,对民族地区乡村振兴、文旅产业、特色农业给予政策倾斜与制度保障。通过法治化手段缩小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各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让各族群众共享现代化发展红利,以共同繁荣发展不断巩固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

“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是逻辑起点,为“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提供价值引领与方向指引;“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是实践路径,为“推动共同繁荣发展”凝聚力量、创造条件;“推动共同繁荣发展”是物质保障,为前两者固本强基。三者共同构成法治赋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内容。

法治践行: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保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贵州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积累了丰富的法治实践经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实践提供了新的制度空间与法治依据。

以法治构筑共有精神家园。贵州以法治保障“四大文化工程”的深入推进,深度挖掘红色文化、阳明文化、民族文化、屯堡文化中蕴含的共有精神追求,为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提供了重要载体;贵州通过建成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贵州段、阳明文化园等文化地标,使文化传承获得制度性保护。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五个认同”从思想政治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贵州应以此为牵引,持续推进“四大文化工程”与法律规范深度融合,将重要文化地标纳入法治化保护名录;扩大“推普兴乡”覆盖面,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基层推广责任;探索家风法治化试点,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为载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从社会层面进一步延伸至家庭领域。

以法治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坚持以法治为抓手,加快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贵州应当严格依照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要求,通过法律手段在物理空间、社会空间、网络空间等方面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因地制宜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村字号”IP,为促进各民族“三交”提供丰富载体;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加强对线上线下交融环境的法治监督。

以法治保障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严格落实法律对民族地区的扶持保障要求,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物质根基,贵州应充分运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赋予民族地区的发展保障政策,严格落实关于产业扶持、公共服务均等化、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要求,依托东西部协作、省内定点帮扶机制,推动资金、项目、人才向民族地区倾斜。立足山地资源优势,以法治保障民族地区文旅产业、特色农业等高质量发展,推动民族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通过制度化保障不断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在共同繁荣发展中共享成果,以民生改善凝聚团结向心力。

(作者单位:贵阳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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