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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28日

把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赋能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三重维度

□ 肖雨 余腾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于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其将《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作为单独一章置于《总则》之后,凸显了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先导性地位。法律的生命力,体现为其制度逻辑能否在实践中有效运行,立足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笔者从制度建构、文化机理、实践进路三个方面,探讨其赋能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的内在逻辑,是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更好地凝聚各民族智慧和力量的重要命题。

法治转化的制度框架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对这一命题的回应,集中体现在价值确认和规范建构两个层面。关于价值确认,该法第三条规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当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四个与共”的共同体理念由此前的政治倡导,经由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定价值遵循,这意味着其是必须主动履行的法定义务;关于规范建构,该法第二章以十一项条文,对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作出系统安排。从“五史”宣传教育(第十二条)到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的树立(第十四条),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全面推广普及(第十五条)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融入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全过程(第十六条),法律围绕政府职责、社会参与、教育普及、文化保护等关键环节作出全面规定,明确了各方在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中的角色与义务。相较于阶段性政策部署,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具有稳定性、普遍性和持续性的优势,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保障。

制度运行的文化机理

将文化保护纳入一个更宏观的整体框架之中。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三条指出“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并要求加强对反映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各类文化资源的发掘、保护和合理利用。

通过共有共享文化符号实现情感凝聚,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又一处重要落笔,其第十四条规定“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其内在逻辑在于,任何一种深厚的文化认同,都需要找到自己的具象载体。长城、黄河、长江这类早已超越具体地域的符号,让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变得可感可知。法律确认了这些文化符号的价值,为其提供制度依据,推动共有共享文化符号的建设从自发到自觉、从零散到系统。

教育所承担的代际延续功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不但对“五史”宣传教育提出专门要求,更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嵌入教育的整个流程。法律将这一要求制度化,使其内化为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三条路径共同构成了法治作用于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文化运行机制,确立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同属中华文化的整体格局,为树立和突出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提供可感可知的具象载体,教育保障文化认同的代际传递,这是法治推动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的内在逻辑。

制度逻辑的实践进路

聚焦于制度框架与具体实践之间的张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把“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确立为一个制度性的方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村BA”的实践表明,共有共享文化符号在民间自发创造基础上,经过价值提炼和意义赋予逐渐生成。当地政府和媒体在推广中,突出其“全民健身”“民族团结”等更具普遍性的意涵,使一个地方性节日活动逐步承载起超越地域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叙事。共有共享文化符号的建构,需要在民间活力与制度引导之间找到结合点,即:制度划定方向,符号的具体形态在实践中更加突出,二者相互激发。

制度与实践之间的张力存在着延伸性。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二条把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作为一个重要支点,要求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贵州各地开展的互嵌式社区探索与这一制度要求高度契合。如:安顺市鑫旺社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思源社区、罗甸县学府社区等在文化建设方面,组建社区山歌队、舞蹈队、芦笙队等文艺队伍,利用传统节日开展群众共同参与的文化活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在社区治理方面,搭建居民议事会、群众会、院坝会等多元协商平台,各族群众在共同议事中形成共识。贵州各地互嵌式社区的建设经验显示,从物理空间的共居到情感层面的融合,需要长期持续的日常交往。共庆传统节日、共同解决社区实际问题,这些看似微小的日常互动,则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生根发芽的土壤。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能够设定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基本条件,但真正让这些条件产生实效的,是各族群众在日常相处中建立的信任与默契。

地方实践与法律规范的双向互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六条要求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教育全过程,第十二条也对“五史”宣传教育做了专门规定。贵州多所学校在开发“石榴籽”地方课程的过程中,进行了各具特色的尝试,如:黔南州长顺县鼓扬镇鼓扬民族小学把红色文化等元素融入民族文化陈列馆的展陈体系,让历史传承与时代精神在同一个空间里形成对话;黔南州贵定县第一中学在红色故事的讲述中融入民族团结元素,学生在接受革命传统教育的同时,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识逐步加深;贵阳市翠微小学把苗族刺绣、侗族乐器等直接转化为教学资源,让学生亲身感受民族文化的丰富多彩,增进对中华文化的认同。

制度和实践,在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中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制度逻辑的生命力,最终取决于实践。贵州的经验表明,制度框架与基层探索之间可以形成良性互动,前者提供方向与边界,后者赋予制度以现实根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赋能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的制度逻辑,既体现在法条之中,也将在各地的实践中不断得到检验和丰富。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民族学与历史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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