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世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步入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该法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明确了各主体维护民族团结、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的法定职责。国有企业作为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国民经济的主要载体,肩负着重要的政治责任、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必须主动对标法律要求,将法治精神融入企业治理、生产经营、民生服务全过程,以实干担当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向纵深发展。
强化思想引领,筑牢全面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法治根基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党的民族工作创新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刚性法律规范,国有企业要把普法学习、思想铸魂摆在突出位置,引导全体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依法维护民族团结的法治思维,夯实全面贯彻的思想基础。
健全常态化学习机制。国有企业党委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支部“三会一课”、党员教育培训、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等核心内容,组织干部职工逐章逐条研读法律条文,深刻领会立法主旨、核心要义与实践要求。结合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团结进步典型案例开展专题研讨,厘清法定职责。
拓宽普法宣传教育阵地。国有企业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要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充分利用企业宣传栏、内部刊物、新媒体账号等载体,面向全体职工、合作单位及服务对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普法宣传活动。结合企业实际解读法律中关于劳动就业、权益保障等相关规定,营造“人人学法律、人人讲团结、人人守底线”的浓厚氛围。
坚持党建工作与民族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是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国有企业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群部门牵头协调、各部门协同、全体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基层岗位的具体职责,形成上下联动、层层落实的工作链条,确保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各项要求予以落实。
深耕产业赋能,夯实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物质基础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专章对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作出系统部署,鼓励市场主体依托资源优势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壮大发展动能。国有企业是带动民族地区产业升级、群众增收的主力军,必须立足主业优势,变“输血式帮扶”为“造血式发展”,以产业振兴推动各民族共同富裕,着力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多办顺民意、惠民生、暖民心的实事,不断满足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主动融入区域发展大局。身处民族地区或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要求,主动对接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兴边富民等政策,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布局产业项目。围绕农林牧渔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文化旅游业等优势领域,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推动民族地区产业向精细高端转型。依托项目建设搭建产业合作平台,建立健全利益共享机制,让各族群众深度融入产业发展,共享发展红利。
聚焦基础设施补短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互联互通”,针对部分民族地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现状,建筑、交通、能源、通信类国企应主动担当作为,全力参与重大基建项目建设,打通区域互联互通的“大动脉”,为各民族商贸往来、人才流动、互动交流创造便利条件,为长期稳定发展筑牢硬件支撑。
发挥金融服务保障作用。国有金融机构应紧扣法律导向,优化面向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的金融服务,下调融资门槛、落实费用减免、加大信贷投放,重点扶持民族地区小微企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为特色产业发展、创业就业注入金融活水,全方位激活民族地区内生发展动力。
聚焦民生保障,搭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平台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各族群众平等享有各项权益,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就业、技能、服务、关怀等细微之处发力,践行法律要求,促进各民族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
把稳岗就业作为民生首要任务。严格落实法律关于平等劳动权的规定,坚持各族职工一视同仁,在人员招录、岗位分配、薪酬待遇、晋升发展中坚决杜绝民族歧视,优先吸纳当地各族群众就业。针对少数民族职工开展系统化职业技能培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开设技能培训班、师徒结对帮扶小组,补齐能力短板,帮助各族职工掌握一技之长,成长为技术骨干、岗位能手,实现稳就业、稳收入、稳发展。
用心做好暖心便民服务。交通、商贸、服务类国企以服务窗口、营业网点、服务区为阵地,面向各族群众提供贴心服务,落实惠民减免政策,用细致服务传递党的温暖。企业内部建立各族职工互助关爱机制,对经济困难职工、异地务工人员开展走访慰问、帮扶救助,在生活上关心、情感上贴近,让职工在集体中感受温暖,拉近心灵距离。
丰富互动交融载体。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业务培训、文化建设等活动中,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国有企业要依托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常态化开展集体团建、文体赛事、节日联谊、户外拓展等活动,让各族职工在共同工作、共同活动中增进了解、加深感情,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国有企业要始终牢记使命担当,全面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法治为引领,以产业为支撑,以民生为纽带,团结带领各族干部职工携手并肩、奋勇争先,在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贡献国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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