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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14日

以法治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基

□ 陈纪 郑濡双

202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一次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确认,是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创新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上升为国家意志,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强劲的动能。

深刻认识以法治之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意义

深入总结经验,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夯实法治根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五个共同”的历史叙事开篇,将各民族美美与共的历史记忆延展到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之中。在借鉴古代治理智慧与近现代社会制度探索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将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一条基本经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党在民族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通过立法转化为国家意志,确立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原则,是将民族工作成功经验固化的制度表达。

应对发展挑战,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法治保障。一是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二是从精神、社会、经济层面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完整制度框架,将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上升为法律规定;三是构建配套的实施保障机制,将党的民族工作格局作为保障措施写入法律,针对多元主体确立层次清晰、覆盖全面、衔接紧密的法律责任体系。

升级治理模式,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高实践效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民族事务治理向现代化的法治主导模式转型升级,在党的民族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通过法治手段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明确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治理责任中,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有效落地提供重要保障。同时,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治理优势,这也是民族事务治理模式转型升级的重要标志。

准确把握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的三重向度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及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为贯穿始终的立法宗旨,在规则、原则和精神等层面体现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具体要求,从制度上保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同时,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健全民族工作协调机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制度保障。

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协同发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开篇明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把宪法中有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规定作为立法的根本依据,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及加强民族事务治理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等共同构成更加完备的民族工作法律规范体系。以宪法为根本,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为重要支撑的法律法规体系,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了层次清晰、衔接有序的制度体系。

以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保障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设置《保障与监督》专章,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制度机制、保障措施和监督机制写入法律,保障法律自身完整性与以法律保障民族事务治理的全过程性。作为促进型法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坚持引导与约束并重:一方面以倡导、引导、支持、鼓励为重要方式,另一方面通过“应当”“禁止”“不得”等语词设置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保障与监督》专章及法律责任条款的设置,构建起权责明晰、协同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有效实施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以法治之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三个着力点

确立法律地位,提升认识高度。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当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这标志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观念倡导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准则。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律地位,极大提升全社会对这一战略任务的认识高度和重视程度。

规范治理手段,提高治理效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具有全维度、全方位、全过程的特点:一是全维度的框架支撑,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国家安全、民族团结、权益保护为治理目标,融合文化共识、互嵌共融、发展共富、协同共治等治理内容,构建了体系完整、主体联动、工具创新的治理框架;二是全方位的综合治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确立民族工作格局,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全过程,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全民参与的治理合力;三是全过程的实施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建立了系统化、日常化、可操作的工作机制,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治理手段,有力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和治理效能。

增强法治意识,培养公民“三个意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把“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写入法律,将其固化为制度表达。该法更进一步强调了教育体系的全面覆盖,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教育全过程,融入课堂教学、社会实践、主题教育和网络教育相结合的教育体系”,全面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是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基础工程与关键举措。从日常生活角度看,通过法律实施,引导各族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法治理念融入日常生活;以法治教育为重要抓手,在全社会培育和强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文化基础,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法治教育的浸润中入脑入心。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民族事务研究中心;本文系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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