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04 新闻热线:0851-86817231邮箱:gzmzb1ban@163.com






2026年07月31日

深刻认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价值意蕴

□ 郑首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于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正式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基于中国古代多民族国家形成与近代以来民族关系的演变的历史事实与实践经验总结,是新时代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 推动全国各族群众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重要里程碑。对新时代巩固国家统一、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等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与实施,既是推动新时代民族工作法治化进程的必然选择,又是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从政策主导到法治引领的范式突破。民族地区如何通过法治化路径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创新发展,是值得研究的时代课题。

历史脉络: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必然选择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自秦汉以来,中央政权通过郡县制、羁縻政策等措施,逐步将边疆地区纳入统一行政体系,促进了中原与边疆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汉唐以降,“大一统”从哲学理念转化为制度实践,如西汉设西域都护府统辖边疆,唐朝秉持开明开放的态度,施行以怀柔和羁縻为主的政策。唐朝的“华夷一家”政策、元朝的行省制度及清朝的改土归流政策等,为当代民族事务治理提供了重要借鉴,即:如何在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同时增进共同性,其中也不乏“因俗而治”的弹性治理模式。如:针对不同区域的生态与社会结构,历代王朝采取灵活的统治方式。唐朝秉持高度自信和开放包容的态度,实施了灵活多样的政策,在边疆地区设置羁縻府州,此类做法避免了刚性法治对本土秩序的冲击,实现治理资源的有机融合。中国古代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始终伴随着对多样性族群的整合,其核心特征在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下的动态平衡——既依赖制度规范,又注重文化涵化。多民族国家治理传统的本质是以柔性包容消解刚性冲突,以共享价值统摄多元诉求。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确立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为核心内容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民族跨区域流动加剧,原有的治理模式逐渐难以应对新的形势。进入新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出台,既是对党的民族工作经验的系统总结,也是对全球化时代民族问题复杂性的积极回应。

范式突破:从政策主导向法治引领的转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从政策主导的传统模式,全面转向以法治为引领的现代化治理范式。这一转型不仅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举措,更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一是填补民族工作领域基础性立法空白。长期以来,我国民族工作领域缺乏综合性法律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首次以宪法性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并将“五个认同”(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上升为国家意志,这些举措标志着民族事务治理从“政策驱动”向“法治引领”的历史性转变。二是构建了系统性制度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采用“序言+7章65条”的体例,覆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贯穿国家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等各层次,衔接顶层设计、基层落实、监督问责各环节,形成全领域、全链条、全周期的制度体系,解决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抓什么、谁来抓、怎么抓”的问题。

实践导向:夯实民族复兴的社会根基

一是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的统一。近年来,随着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民族地区基础设施显著改善,但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依然存在。如避暑导向型人口反向流动正在通过空间实践重塑城乡关系和城乡认知,民宿空间作为城乡文化交融带,推动村民与市民深度互动,基于市场互补、知识技能互补与文化互补等互惠接触,逐步建构起“城乡差异互补”的认知。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提出“国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和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健全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等帮扶协作机制”,缩小区域差距,保障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二是文化认同与精神家园的共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强调“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支持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和推广”“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支持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整理、研究和利用”……这种“守正创新”的文化观,既继承了古代“和而不同”的智慧,又回应了现代社会的价值多元化需求。三是国家安全与风险防控的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划定清晰的法律红线,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方式,制作和传播含有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的信息”“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宗教极端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煽动或者资助实施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将党的民族工作核心理念确立为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根本法律原则,为民族地区长治久安提供法治保障。

世界意义:为全球多民族国家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一是破解“文明冲突论”的实践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提出“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促进各民族守望相助、和谐共处,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强调“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共同任务,着眼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维护、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高质量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民族在共同利益基础上实现共同繁荣,为全球多元社会治理提供了新思路。二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区域示范,法律不仅关注国内民族团结,还将之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提出“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挥自身优势,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深度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可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与周边国家开展跨境合作,既能传播中华文明兼容并蓄的传统,又能以实际行动证明可通过互利共赢实现和平共处。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民族关系史积淀与新时代治国理政需求的交汇产物,是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从政策主导迈向法治引领的里程碑。展望未来,这部法律将成为凝聚全国各族人民力量的精神纽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筑牢法治根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实施,通过法治化路径巩固了民族团结进步的政治基础、夯实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社会根基、拓展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自信。未来需进一步强化配套法规衔接、深化基层执法能力建设,使法治优势持续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全球多民族国家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作者单位:贵州省民族研究院;本文系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项目《三位一体:六盘水市文旅融合发展模式研究》阶段性成果。)

--> 2026-07-31 1 1 贵州民族报 content_67146.html 1 深刻认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价值意蕴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