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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17日

在加强文化互鉴与语言相通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马伟华 方璇

深化文化互鉴,在共享共乐中增进认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增进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鼓励各民族互相欣赏优秀传统文化、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这一法条揭示了文化认同与语言相通是民族团结的深层次纽带,为我们在新时代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遵循。深入践行该法条精神,不仅是对国家法律的贯彻落实,更是凝聚各族人心、汇聚发展合力,共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路径。

民族交融的基础是文化上彼此欣赏、心灵上相互贴近。近年来,贵州各地依托民族节庆,开拓了广阔的文化交流平台,吸引各族群众纷至沓来,如:通过欢快愉悦的文艺表演形式,让各族群众在共享欢乐、共庆佳节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增进了对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了解,促进了相互之间的包容与尊重。这种依托平等参与和情感共鸣的文化互鉴,正是对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互相欣赏”,有助于更好地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工作。

推进语言互通,在交流中加强和巩固民族团结

语言是沟通的桥梁,也是文化的载体。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有助于消除沟通障碍,为更深层次的经济协作、社会交往、情感交融奠定基础。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并行不悖,共同服务于各民族深度交融的时代需求。这就需要在民族地区学校、社区持续深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通过加强教师培训、改善教学条件,着力提升师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在做好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上,还应该不断加强各民族之间在语言文化方面的深度交融。以语言相通促进心灵相通,使各族群众在日常生活、工作创业中更加顺畅地沟通协作,结成情感相亲的共同体,从根本上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创新传播形式,在守正创新中彰显价值

创新创造是文化的生命力。促进文化相互借鉴融合发展,要求我们运用时代眼光与现代科技,对民族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其内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形式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这既是中华文化传承发展所需,也是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的重要途径。贵州省针对民族文化创新传播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实践,大型民族歌舞《多彩贵州风》将民族文化元素与现代舞台艺术相结合,成为一张享誉国内外的文化名片。这些创新实践,一方面使民族文化焕发新的时代生机,使其传播范围更广;另一方面,在创新表达中始终坚守中华文化的根源,有力诠释了勤劳智慧、和谐共生、爱国奉献等中华民族共有的价值取向。贵州的实践工作启示我们,促进文化相互借鉴吸收,需要坚持“守正”与“创新”相统一,在创新中更好地彰显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当代价值,使其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丰厚资源。

完善保障支持,在制度实践中行稳致远

将法律条文转化为普遍的社会实践,需要扎实的制度保障和持续的公共服务产品供给。通过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可为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鉴提供坚实的保障。“十四五”以来,贵州省不断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覆盖率不断提升。这些不仅是群众开展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更成为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鉴的日常交流平台。同时,贵州大力开展非遗保护传承体系建设,建成多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还将11所院校和26家非遗企业打造为非遗传承人研培基地,按不同层次和类别培养传承人才。贵州颁布实施《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为承载民族记忆的传统村落提供了相关法治保障,在设施、人才、法治等若干层面,搭建起支持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与相互融通的制度体系,让文化交流活动可以长久、深入地开展下去,在全社会持续营造关注、支持、参与文化交融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我们指明了以文化认同促进民族团结的科学路径。通过深化文化互鉴增进情感共鸣,通过推进语言相通消除交往壁垒,通过创新传播彰显时代价值,通过完善保障确保常态长效。在新征程上,各地应沿着法律指引的方向,深入推动各民族在文化上相互欣赏、在语言上相互学习、在情感上相互贴近,有效促进各族群众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更加磅礴的精神力量。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社会学院;本文系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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