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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17日

深刻认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多维属性

□ 肖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领域里程碑式的立法成果,是兼具政治属性、历史属性、价值属性与治理属性的基础性、综合性基本法律。结合立法背景、文本结构、制度设计与实践导向,笔者从高位阶政治定位、历史性立法体例、人民性价值内核、刚性化治理效能四个维度,阐释这部法律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功能与定位。

高位阶政治属性:民族工作领域一部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法律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党中央统筹民族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大制度安排,这一属性首先体现在审议层级与立法主体上,2025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这是30多年来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的第一部法律案,足以体现党中央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高度重视。同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我国立法体系划分,其属于效力层级更高的基本法律,是统领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总纲性政治与法律框架。

从法律体系架构来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宪法作为立法依据,属于典型的宪法相关法,承担着衔接宪法与民族领域法规的枢纽作用。宪法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属性,明确公民有维护全国各民族团结的法定义务,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宪法中原则性的民族领域条款细化、具象化、可操作化,上承宪法根本精神,下统各地民族领域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协同配合,构建起层次清晰、逻辑严密的民族领域法律规范体系。

从立法宗旨来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将“十二个必须”的核心要义融入条文设计,指明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政治方向,本质上是通过法治手段落实党中央的民族工作战略部署,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提供法治支撑。

历史性体例属性:从历史自觉到法治自觉的跨越

在立法体例上单独设置《序言》,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极具辨识度的特征,也彰显了其厚重的历史属性与纲领性定位。

《序言》以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脉络为主线,梳理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进程,阐释了中华民族从“自在”到“自觉”的演变逻辑。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指导思想,完成了民族理论创新成果的法治化转化。相较于普通法律侧重规则设定,《序言》承担着价值宣示、共识凝聚等功能,《序言》以宏大叙事的方式,阐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为整部法律奠定价值基调,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让法律规则建立在广泛的历史共识与文化认同之上。

人民性价值属性:立足民生本位,聚焦改善民生与共同繁荣发展

人民性贯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法全过程与制度设计全链条,是这部法律的核心价值底色,集中体现在民主立法过程与以民为本导向的条文设计两大层面。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法周期为两年多时间,2025年9月、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草案进行审议,每次审议后均通过中国人大网向全社会公开草案文本,广泛征集社会意见。立法机关还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专题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中央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基层干部及各族群众的意见建议,吸纳多方智慧完善法条,充分反映了各族群众的共同意愿,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与民意基础。

在制度设计层面,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确立“两个平等”原则,兼顾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一方面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另一方面强调保障各族群众平等享有各项基本权利。同时,该法精准把握民族工作中的四对辩证关系,即共同性与差异性的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各民族意识的关系、中华文化与各民族文化的关系、物质与精神的关系,落实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重要原则。在章节设置上,着眼整体发展,在强化共识的同时,充分尊重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风俗习惯与语言文字,实现一体与多元的辩证统一。

此外,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直面民族地区发展的现实挑战,聚焦民生改善与共同富裕。针对部分民族地区“富口袋”不足、发展成果向精神认同转化不充分的现象,第四章《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作出系统性安排,明确支持民族地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健全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等帮扶协作机制,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优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与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工作。其目标不仅是补齐发展短板、实现物质层面的共同富裕,更在于将发展成果转化为精神层面的“五个认同”,让各族群众在共建共享中深化情感联结,实现物质发展与精神凝聚同步推进。

法治化治理属性:刚柔并济,实现政策话语到法律规范的转型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完成了从政策话语到法律规范的转型,构建起“倡导引领+制度保障+刚性约束”的完整体系。

法律规范实现话语体系的法治化转换。全文统一使用“应当”等标准法律用语界定主体义务,构建起“主体—行为—后果”的完整法律逻辑链条。该法律设置《序言》、七章六十五条,结构分工清晰。《序言》与《总则》负责价值引领与原则界定;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围绕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设定具体行为规范,属于引导性、促进性条款;第五章专设《保障与监督》,明确各级各类主体职责、财政保障、干部考核、风险防控、监督机制等内容,为法律落地提供制度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划定行为红线,形成强制约束;第七章附则明确地方立法权限,衔接区域实践。该法律整体结构层层递进,实现倡导、保障、惩戒的有机结合。

监督与责任体系严密周全,强化制度刚性。第五章明确“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健全民族工作协调机制”,细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网络运营者等各类主体的责任,同时设立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创建表彰等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并举。第六章针对不同违法行为设定梯度化法律责任,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职不力行为作出问责规定;对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等行为设置惩戒条款;明确社会组织、网络平台的管理责任,依法处置网络空间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不良信息。针对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宗教极端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增设域外适用条款,规定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我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同样依法追责,筑牢防范外部风险的法治屏障。

作为典型的“促进型立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平衡了引导与约束的边界,以正向引导为主,鼓励各民族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支持文化交流、产业协作、旅游互动,营造互嵌式社会环境,同时以法律底线划定行为边界。刚柔并济的设计,既尊重社会生活的自主性,又守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进步的底线,契合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作者系贵州民族大学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中心教授;本文系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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