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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03日

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 黎海波 朱梦蝶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迫切要求。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虽属“促进型”立法,大量使用“鼓励”“支持”等倡导性规范,但对于突破底线和触碰红线的禁止性规范,必须“长牙带电”。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牙齿”,既来自于其自身清晰、递进的法律责任设计,更来自于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的有机衔接。同时,也需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以填补“模糊地带”,明确行政追责流程和职责分工,让执法和司法有章可循。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章通过分层追责、精准发力,让法律约束从“软要求”变为“硬准则”。从追责对象而言,涵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社会团体及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第六十条)、网络运营者(第六十一条),确保各类主体都能坚守民族团结底线。从追责行为而言,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包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民族身份为由实施的歧视行为、单位内未制止破坏行为、网络运营者未履行管理责任,以及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等,并清晰划定行为红线。从追责链条而言,形成“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处分—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的递进式追责体系,尤其强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围,彰显法律刚性。

我国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与刑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等在维护民族团结、打击分裂活动方面是相辅相成、紧密衔接的。刑法是定罪量刑的根本依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章明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质是将刑法作为“兜底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侧重“界定违法行为、明确追责方向”,刑法侧重“具体定罪量刑标准”,二者形成划红线和保底线的协同模式。当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可直接适用刑法相关条款进行定罪量刑。国家安全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地位,将维护民族团结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与国家安全法形成“目标一致、措施互补”的衔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宗教极端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紧密衔接国家安全法中“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民族分裂活动”,并与反恐怖主义法中“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持一致。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界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追责原则,刑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则提供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执法措施,从而形成“综合性法律+专门法律”的法治闭环。

结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章的条款特点、实践执法需求,以及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需要出台配套法律法规。国务院或相关部委可根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条例或部门规章,细化操作流程、明确部门职责、规范执法程序,使法律规定更具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审判和检察工作实际,适时发布关于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将进一步明确定罪量刑标准、证据规则、法律适用难点等,从而统一司法尺度,确保法律公正实施。

对于“硬约束”,必须依靠司法解释和实施条例来填补“引用式”立法留下的操作空白,确保利剑高悬、精准发力。对于“软促进”,必须依靠部门规章和考核细则将倡导性规范转化为可执行的操作流程。只有当每一个违法行为都必然导致严厉的法律制裁,当每一个失职行为都必然面临严肃的纪律追究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必将成为守护民族团结的铜墙铁壁。

【作者分别系中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民族大学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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