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飞
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的意义重大,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迫切要求;是凝心聚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现实需要;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举措。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是新时代民族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座重要里程碑,既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未来发展的指引;既是理论的转化,也是实践的指南。这部法律的出台和实施,必将进一步夯实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法治根基,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共同奋斗,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凝聚更加磅礴的力量。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新时代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把党在民族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是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坚持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把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首要考量,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维护、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坚持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物质和精神的关系,落实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工作原则,做到共同性和差异性的辩证统一、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把各民族凝聚起来,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在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迈出了关键一步,为构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理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机制提供关键法律支撑,也为进一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当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应当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确保各族人民共同当家做主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全方位互嵌和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家园,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强调全力构筑共有精神家园
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凝聚成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命运共同体。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促进各民族守望相助、和谐相处,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通过深化教育、学校教育、宣传教育、传承弘扬、语言文字、理论研究、交流推广等机制和载体,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要求着力促进交往交流交融
中华民族是各民族长期交往交流交融的结果,各民族只有不断团结融合、自觉融入中华民族大家庭,才能拥有更美好的未来。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是加强中华儿女大团结的重要举措,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必然要求。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不断拓宽各民族全方位嵌入的实践路径,通过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网络等不断增进各民族和谐融居、人口流动、互嵌式发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和服务全过程,因地制宜完善友好型、包容性、融合式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措施,在城乡建设、人口管理、住房政策、就业创业、社会服务等方面促进各民族团结融合。建设多民族群众互嵌式社区,组织和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社区建设、社区治理、社区活动,促进各族群众和谐融居。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规定大力推动共同繁荣发展
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所在、力量所在、希望所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制定和实施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政策规划,应当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有利于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和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健全帮扶协作机制,支持民族地区结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充分发挥作用、充分发挥优势,在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安边固边兴边等方面加强推动共同繁荣发展。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
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健全民族工作协调机制。机关部门、群团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宗教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军队等都要大力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在干部人才、财政经费、风险防控、纠纷化解、社会治理、社会监督、检察监督、示范表彰等方面落实保障措施和监督机制。坚持引导性与约束性并重,对损害民族团结进步、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宗教极端活动,构成犯罪的;煽动或者资助实施前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员;本文系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阶段性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