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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5日

以法治保障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思考

□ 陈纪 黄泰博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是通过系统化法律条文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必由之路,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夯实立法根基,锚定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方向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是在历史纵深中汲取了治理智慧、在理论指引下明晰了逻辑框架、在时代发展中回应了现实需求,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深植历史底蕴,汲取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经验。深入挖掘古代的治理智慧、近代共同抗争的革命传统、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经验,提炼了可借鉴的法律制度要素。通过法律条文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历史脉络转化为法律原则,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建立历史叙事的法律确认机制,明确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将各民族共同参与国家建设的史实转化为法律认可的集体记忆。通过立法固化历史研究成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历史认知基础。

立足理论指引,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法治逻辑。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作为立法遵循,将“四个与共”的共同体理念转化为具体法律原则,并由此形成了各项法律制度设计。构建理论指导实践的转化机制,将党的民族工作创新理论成果制度化。建立民族工作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衔接平台,定期梳理理论创新要点并转化为法律修订建议。在法律实施细则中体现“五个认同”的培育要求,将理论层面的认同构建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安排,确保立法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推进,形成理论指导立法、立法保障实践的良性模式。

紧扣时代需求,回应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课题。针对民族分布格局变化完善法律调整机制,应对各民族在城镇化进程中交往频繁化的新特点。在法律中构建了城乡民族工作协同机制,明确流动人口集中地区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责任,构建适应散居地区特点的治理体系,确保法律对全域民族事务的有效覆盖。建立民族地区发展的法治保障机制,通过法律明确区域协调发展政策的稳定性,完善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升级的支持制度。同时,构建各民族共建共享的经济合作机制,在法律中确立资源共享、利益联结的具体规则,为缩小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提供制度支撑。

构建制度体系,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法治保障

凸显价值引领,凝聚共识。一是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明确国家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中的主导责任,建立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机制,将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教育纳入必修内容。二是在法律中明确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组成部分的定位,构建各民族文化保护与创新的平衡机制。通过立法设立中华文化传承发展基金,支持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项目,在保护特色文化的同时增进共同性认知,巩固和培育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价值理念。三是在法律中明确各类社会组织的宣传教育责任,建立媒体传播的正面引导机制,规范民族团结进步宣传的内容和方式。

完善制度架构,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法治体系。在预防层面,明确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类型,完善法律责任条款,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形成衔接。建立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通过法律授权基层组织开展常态化排查,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在促进层面,确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标准体系,完善表彰奖励制度,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激励。建立国家支持民族团结进步研究的制度,支持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创新,为实践提供智力支撑。在保障层面,通过立法明确各民族在就业、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的平等权利。构建民族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制度,通过法律明确财政投入的增长机制,确保各族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物质基础。

创新实践路径,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成效。一是在法律中明确城乡社区建设的包容性要求,建立多民族聚居社区的公共服务配套制度。完善跨区域人口流动的服务机制,为群众的城市生活提供法治保障。二是以立法确立产业合作的利益共享机制,支持跨地区的经济联合体建设。完善民族地区特色产业扶持制度,推动与全国产业链的深度融合,借助经济纽带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三是在法律中建立各民族文化交流的常态化制度,设立跨区域文化产业合作平台。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联合保护机制,推动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互学互鉴,通过文化互动增强情感联系和精神共鸣。

提升实施效能,凝聚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合力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价值最终要通过实施效能予以体现,凝聚多元主体的建设合力则是提升实施效能的重要路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健全保障机制,确保法律落地见效。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的实施体系,明确各方职责分工。通过立法明确中国共产党在民族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建立定期研究民族工作的制度机制。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通过法律设定合理量化指标,强化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同时,在法律中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赋予其检查、评估的法定职权。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委托专业学术机构对法律实施效果进行评价,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此外,强化财政与人才保障机制,夯实实施基础。通过立法明确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财政投入比例,建立稳定增长机制。完善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的法治保障,设立培养培训专项资金,建立跨区域交流任职制度,提升干部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水平。

激发社会协同,构筑共治共享格局。一是在法律中明确群团组织的职责定位,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结合自身优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建立企业参与民族地区发展的激励制度,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二是通过立法完善社会组织培育政策,设立发展基金支持涉民族工作领域的社会组织成长。建立社会组织服务标准体系,规范服务内容和流程,引导其在矛盾调解、文化交流等领域发挥独特作用。三是通过法律确立区域合作的协调机制,打破行政壁垒促进资源流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的权益保障制度,明确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通过制度化设计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

创新宣传浸润,厚植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一是将民族团结进步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针对不同对象设计阶梯式课程内容,确保法治精神入脑入心。二是通过立法支持数字化普法平台建设,鼓励开发短视频、动漫等法治宣传产品,建立法治文化创作扶持制度,引导文艺工作者创作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作品,将法律精神融入文化产品之中,实现潜移默化的教育效果。同时,在法律中明确文化阵地建设的标准和要求,支持民族地区建设兼具地方特色和法治内涵的文化场馆,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播法治理念,使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精神融入日常生活,成为社会共识。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民族事务研究中心;本文系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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