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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0日

激发湖湘法治文化活力的方法论意蕴

□ 石浩文

“法治”是湖湘文化与生俱来的基因,湖南作为文化沃土、法治高地,处处彰显着二者的深度交融。新时代背景下,为进一步推动湖湘法治文化的创新发展,可在深化文化自信、创新表达形式、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进一步激发湖湘法治文化活力。

一、在深化文化自觉自信中筑牢湖湘法治文化根基

湖湘法治文化的构建与发展,本质上是文化自觉不断深化、文化自信持续增强的过程。在推进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实践中,文化建设始终具有基础性、引领性的作用。唯有坚定文化自信,才能在历史的激荡中“立得住、站得稳、行得远”。文化自觉的深度,恰恰决定了文化自信的厚度。对于湖湘法治文化而言,这种自信源于对自身法治传统“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理性追问,是对湖湘法治文化“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价值澄清,更是在新时代背景下“我该做什么、能做什么、必须做成什么”的行动觉醒。湖湘法治文化要真正立得住、传得开、用得活,必须先有文化自觉,而后才有文化自信,只有先“觉”,才能真“信”,只有“觉”得深,才能“信”得笃。

以文化自觉、文化自信赋能湖湘法治文化建设,需以自觉深化认知、以自信驱动传承、发展。一方面,遵循“主体自省、大胆创新”的文化自觉路径。既要“向内看”,深入挖掘“心忧天下、敢为人先、经世致用、实事求是”等湖湘法治文化特质,也要“向外看”,积极借鉴其他地区法治文化的优秀成果,善于发现“美人之美”,在“各美其美”中实现“美美与共”。鉴于此,一是要着力建设湖湘法治文化数字资源库,并系统梳理整合资源。二是要坚持“请进来、走出去”的原则,在文化交流互鉴中完善自我。另一方面,应积极发挥湖南文源深、文脉广、文气足、文产强的优势,以坚定的文化自信为精神引领,立足湖南不同地域的文化基因、治理需求与发展特色,构建“共性内核+区域个性”的差异化传承体系,确保法治文化在与地方实际的深度融合中避免同质化,形成“一域一特色、一地一品牌”的生动格局,在秩序中包容差异,于统一中见多样。

二、在创新表达形式中活化湖湘法治文化传播

湖南作为多民族聚居省份,各民族孕育了丰富的民族文化。湖湘法治文化的创新传播,须以文化人、以法润心,深度嵌入民族文化传承脉络,在契合民族文化特质、有效回应各族群众需求中,推动湖湘法治文化元素与民族文化基因有机融合,使“文化资源”转化为“法治资源”“文化优势”转变为“制度优势”,实现法治精神从入耳到入心的转化。

以非遗技艺为载体,让法治符号可感可触,充分挖掘与利用湘绣、苗画、侗锦、蜡染、剪纸等非遗技艺所兼具的审美价值与符号叙事功能。积极鼓励并支持非遗传承人,依据各类技艺的独特禀性,将公平正义、权利义务、契约精神等湖湘法治理念巧妙融入艺术创作,确保法治元素伴随非遗技艺走进日常生活,实现见技艺即见法治的传播效果。以传统艺术为纽带,让法治叙事更加深入人心,有效依托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传统艺术形式,着力构建“法治内核+艺术表达”的创新传播模式,将法律知识化作乡亲们爱听的家常话,实现湖湘法治文化的软性传播。以民族节庆为场景,让法治实践有声有色,在各类民族传统节庆、聚会中有机融入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治游艺等活动,使法治文化成为节庆文化的新内容。

三、在推进乡风文明建设中彰显湖湘法治文化价值

推动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是当前乡村发展的重要任务。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是乡村、乡业、乡民协同发展的综合体现,既要优化乡村空间布局、推动乡业生态化多元化,更要提升乡民精神素质,这本质上正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过程,而乡风文明作为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状态的文化表达,归根结底是群众精神状态的文化表达,是串联“三乡”发展、支撑农村现代生活条件的重要载体。湖湘法治文化孕育于乡土社会,其内核中“德法共治、礼法相依”的治理智慧,与乡风文明建设所倡导的“遵规守约”价值导向、“以文化人”实践路径具有深层次的内在契合性。二者的深度相融,既是推动传统治理资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生动实践,也是助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有益探索。

面对社会结构深刻转型、乡村治理复杂性加剧的现实,湖湘法治文化对乡风文明建设的赋能作用,已从历史层面的内在必然转化为现实层面的迫切必需。传统乡村治理中单纯依靠道德教化或熟人社会信任的模式,已难以应对“三乡”发展中的新矛盾。而脱离文化认同的刚性治理,又易引发群众抵触情绪。湖湘法治文化的独特价值在于,将传统“德法共治”智慧与现代法治精神相结合,既通过明确的规则体系界定权利义务、化解利益纠纷,为乡风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又依托湖湘文化中的精神内核,强化群众对治理规则的文化认同,让“遵法”与“崇德”成为群众的自觉选择,为乡风文明注入制度刚性与文化韧性,实现“硬”法与“软”法的协同治理。

其一,推动法治文化元素融入村规民约,提升村规民约的制度化与执行力,鼓励将权益保障、生态保护、公益行为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并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确认,使其既符合法治精神,又贴近乡土实际。其二,构建“情理法”相融的乡村治理机制,发挥“三老五老”、乡村能人、“法律明白人”等群体在调解中的桥梁作用,既讲法理、也通情理,实现“办理一案、教化一片”的社会效果。其三,打造法治文化传播的乡土载体,结合村内群众性活动,嵌入法治宣讲等内容,推动法治从抽象条文转化为农民可感、可知、可行的生活逻辑。

四、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汲取湖湘法治文化营养

“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湖湘为多民族聚居地,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孕育出多元一体的法治文化传统。

从历史源流看,湖湘法治文化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构建中积累了丰富经验。战国时期,屈原以“美政”理想为内核展开早期探索,在《离骚》中以“帝高阳之苗裔兮”追溯中华文明共同根脉,展现出“认同共源、包容多元”的文化胸襟。明清之际,王夫之提出“理势合一”的法治观,主张“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既强调建立各民族共同遵循的价值准则,又注重法律因时因地调适的灵活性,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坚实的法理基础。清代湘西的“因俗而治”政策,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尊重“习惯法”的合理成分,沉淀出“国家法治统一”与“民族文化多元”共生共荣的治理智慧。

进入新时代,湖湘地区立足实际,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出“习惯法”与现代法治深度融合的新路径,遵循区域法治文化“适应性发展”规律,赋予传统治理资源新的制度形态,使各族群众在“听得懂、信得过、愿遵循”的治理实践中,深化对法治统一与民族文化多元的双重认同,以实现“法理相融、文化共鸣、人心凝聚”的治理实效。

从战国楚地到明清,从湘西的治理实践到新时代的“习惯法”创新性发展,湖湘法治文化始终以“和而不同”为内核,贯穿“多元一体”的治理逻辑。其既坚守国家统一、法治统一的底线,又尊重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既赓续“同源共祖”的文化基因,又彰显“多元共生”的治理智慧。把多元转化为活力、把认同转化为秩序的湖湘法治传统,正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层、持久、鲜活的法治滋养。

湖湘法治文化深植文化沃土,在自觉自信中筑牢根基,于创新表达中活化传播,在乡风文明中彰显价值,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注入滋养。新时代征程上,唯有持续深耕文化根脉、创新实践路径、凝聚多元合力,方能让湖湘法治文化焕发更强大的生命力。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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