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黎昭萱
随着2015年2月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健全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这不仅能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而且可以盘活农村闲置用地等集体资源和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进而为推动乡村产业融合提供动力。基于此,笔者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改革历程及改革成效进行探索,以期为推动乡村产业融合、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提供有益思考。
一、改革历程:从探索试点到全面推进
改革萌发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启了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探索之路。20世纪90年代,有学者就我国应如何构造农村产权制度进行讨论,提出明确农村合作经济制度是适合当前我国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微观经济组织制度,农村产权制度的重构需符合效率和共同富裕的双重标准。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内部产权关系不明、职能定位不清等问题逐渐阻碍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经济在农村经济中逐渐滞后于其他经济成分。
改革探索阶段。2014年,《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提出要对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该方案正式拉开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序幕。
改革推进阶段。从2015年开始,原农业部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开展了四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有序开展诸如集体成员身份确认、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股份合作制改革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等一系列工作。截至2021年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阶段性任务基本完成。此次改革不仅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产权明晰,更为激活农村要素市场、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改革成效:激发产业融合新活力
一般而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这为实现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以及集体经济行为能力重构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
农村集体产权关系的明确界定能够赋予农业劳动者更多有关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弱化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所有者角色,强化其作为集体资源要素所有者和要素贡献者的角色,使农业劳动者从农村固有的社会束缚中解放出来,激发农业劳动者利用集体资产发展相关产业的内在动力,从而赋予农业产业新功能、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实现农业多功能拓展。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助于土地产权制度的明晰,改善土地错配程度与农业细碎化程度,进而实现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并提升农业生产效率。这不仅有助于破除农业劳动者与土地之间的双向依附关系,释放更多劳动力从事农村第二、三产业,从而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还能促进信息、资金与技术等资源要素在不同产业间的优化共享,为乡村产业融合发展提供动力和要素支持。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折股量化,以此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产权行为能力,促进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合作与内生发展,使其成为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主体。在此背景下,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盘活闲置的房屋、土地进行招商引资,同时,吸引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等,以此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旅游、文化创意等新业态,实现就业岗位增加、提升农村集体创富能力以及增强集体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业产业链延伸与乡村产业多元化发展,从而推动农业与二、三产业融合。
三、深化路径:释放改革红利
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推动乡村产业融合发展。地方政府需要赋予村集体更多的自主权以激发集体成员参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体意识,鼓励创新多种集体经济发展形式并充分挖掘乡村特色资源,改变农村单一的产业模式,进而推动乡村产业融合。
政府需要加强各项政策的协同性,强化“三块地”改革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联动效应。通过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逐步释放改革红利,促进乡村经济多元化发展并激发乡村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为乡村产业融合发展提供制度支持。政府应通过建立跨区域的农村集体经济合作平台,促进地区间的资源共享以及经验借鉴,同时加大对乡村交通和通信设施的投入,为推动乡村产业融合提供基础保障。
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产权流转的方式盘活农村闲置资源以及提升要素配置效率,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从而扩大县域市场规模。同时,通过政府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手段,鼓励乡村产业向优势区域集中,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促进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推动农业与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