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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29日

新质生产力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两创”的实现途径

□ 孙婧怡

新质生产力,作为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的先进生产力,其发展离不开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各生产要素优化组合路径的跃升。在这一时代进程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新质生产力也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有着多方面赋能作用。

笔者深入分析了新质生产力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中的实践路径。在人才引育方面,构建多元化人才队伍,创新“产学研用”融合模式,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为“两创”提供智力支持。在技术赋能层面,借助数智技术实现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深度挖掘与数字化呈现,打造数字文化品牌,优化文化消费场景,助力产业升级。在数据资源配置上,健全文化数据管理机制,构建数据流通标准,强化版权保护与数据安全监管,完善“两创”大数据体系。通过以上措施,能够有效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新时代背景下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为文化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优化文化人才引育体系,强化“两创”人才支撑

构建多元化文化人才队伍,制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引进战略,吸引数字文化复合型人才,选派国内优秀科研人员赴海外交流。同时,鼓励文化金融、经营管理、科技研发等领域人才以柔性方式参与文化项目,并加大资金投入与政策支持,完善非遗项目及传承人管理,推进非遗传承人队伍建设,保障非遗的传承与创新。

创新“产学研用”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文化企业协同合作,建设文化数字化学科专业,推进跨学科交叉融合,实施青年文旅人才专项计划,培养适应文化数字经济的复合型人才。

完善人才服务与激励机制,建设创新创业载体,提供全方位保障,建立公平激励机制,完善奖补政策,营造尊重人才、激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二、深化数智技术赋能,驱动“两创”产业革新

首先,坚持系统性保护与活态传承相结合,借助数智技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深度数据挖掘、阐释与转化,开发一批既契合现实需求又受消费者欢迎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其次,探索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的机制,运用互联网思维和信息技术优化文化创作生产流程,推动文化建设的数字化转型与信息化升级。一是加大对文化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培育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推进文化数据的标准化与规范化建设,鼓励文化类企事业单位开展数据资源开发与利用。二是加快建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数据库,结合数字孪生、模拟仿真等技术对文化遗产进行再现与修复,打造“云演艺”“云展览”“云游览”等数字空间,实现文化遗产的永久性保存与活态化传承。此外,构建“文化 + 数智技术”的内容生产模式,延伸文化产业链,培育一批兼具文化底蕴与现代审美的原创文化 IP,加强 IP 开发与转化,利用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元宇宙等技术打造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中国数字文化品牌。

最后,打造全景式、体验式文化消费场景,优化沉浸式演出、智能游览、数字藏品等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机制,提升消费者的参与感与获得感。例如,在历史文化街区、博物馆等地,运用全息投影、“5G+VR”技术,还原古代市集、历史事件现场;开发 “剧本游”项目,游客可化身角色,通过解谜、互动推动剧情,深度体验文化故事;在景区设置光影秀、体感互动装置,让游客参与灯光色彩调配、音乐节奏创作。

三、合理配置文化数据资源,健全“两创”大数据体系

有关部门应该完善文化数据资源管理机制,加快数据要素流通,构建跨部门的文化数据共享平台,打破部门壁垒,促进区域间及区域内文化数据的互联互通。同时,培育全国一体化的文化数据市场,探索文化数据资源持有权、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改革,以释放数据要素的潜在价值。例如,《江苏省数据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通过制度创新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打破“数据孤岛”,为文化数据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构建文化数据流通的技术标准至关重要。需优化文化数据的流通环境,制定文化数据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构建“文化+科技+金融”的产业生态。通过技术创新与金融赋能,拓展文化数据的应用场景与经济价值。支持文化行业内联合制定数据流通标准规则,建设文化数据流通平台,推动文化企业生产、流通、消费全流程的数据采集,形成完整贯通的文化数据链,从而提升文化数据的整体效能。

健全版权保护体系是保障文化数据资源健康发展的基础。推进文化产权市场建设,完善数字文化原创产品和服务版权的评估、登记、认证、托管流程,以文化版权创造、交易、保护为核心,深化“区块链+知识产权”的应用,加速版权成果转化,扩大文化版权交易规模。同时,提升版权保护的数字化水平,构建政府、企业、高校、社会组织多方联动的版权保护机制,实现立体化、常态化的监控,为文化数据的创新与流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强化文化数据安全监管是确保文化数据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应健全文化数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数据的合法性与安全性,增强各方对文化数据共享的信任感。强化中华文化数据库的数据入库标准,促进文化、科技、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合作。明确重要的文化数据目录,建立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及跨境流动“负面清单”制度。此外,丰富文化数据安全产品,创新发展定制化、个性化的数据安全防护产品,全方位保障文化数据的安全,为“两创”大数据体系的构建提供坚实的支撑。

(作者单位: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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