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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17日

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监管创新与风险防控策略

□ 刘军磊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利用互联网技术与信息通信技术,将传统的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公司相结合,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信息中介等功能的一种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金融创新本质上还是金融,其核心是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化金融资源,提升金融服务效率。这种模式打破了传统金融在时空上的限制,以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网络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以及基于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的金融服务(如智能投顾、数字人民币应用、供应链金融科技平台等)。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监管模式现状与挑战

第一,现行监管模式概述。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采取了多种监管方式。在法律法规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如对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数字人民币应用等业务的规范文件,明确了业务的基本规则和准入门槛。在监管主体上,形成了“一行一局一会”协同监管的格局,各自依据职责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进行监管。在监管手段上,采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等方式,对互联网金融平台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存在的挑战分析。首先,监管滞后于业务创新:随着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迅速发展,各种新的业务模式和产品不断涌现。然而,法律、法规的制定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导致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同时在一些产业中存在着一些“盲区”。其次,缺乏有效的规制协作:互联网金融平台具有跨行业、跨行业和跨行业的特点,使得不同监管部门之间需要更多的协作。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规制主体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信息无法实现有效的共享,导致了规制主体重叠、监督缺位等不足。最后,技术性风险监测困难:互联网平台财务对信息化水平的需求很高,技术性风险是其主要风险源。然而,目前,我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科技风险的监测、评估和处置仍具有挑战性。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着较大的专业化程度,难以对一些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技术监控方法,不能实时全面地把握互联网平台的技术运行状况。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监管模式创新方向

第一,科技驱动监管效能升级。建立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构建智能监管体系。监管部门可搭建统一的大数据监管平台,归集互联网金融平台机构的交易流水、客户信息、业务数据等全量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深度挖掘数据价值,实时监测平台业务动态,精准识别资金异常转移、虚假交易等风险信号。同时,运用人工智能的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算法,构建风险预测模型,对历史数据与实时数据进行分析学习,提前预判互联网借贷违约、金融产品欺诈等潜在风险,为监管决策提供数据支撑与智能预警,实现从被动响应到主动防控的转变。

第二,深化协同监管机制建设。优化监管架构,明确职责边界与信息共享机制。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跨行业、跨领域特性,进一步细化“一行一局一会”等监管部门的职责,对跨界金融业务推行牵头监管制度。例如,在涉及支付、信贷、理财的综合金融服务场景中,确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为主导,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协同的监管模式,避免职责交叉与监管空白。同时,搭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要求金融机构统一报送数据,各部门按需调取使用,打破信息壁垒,实现联合监管、协同执法,提升监管效率与覆盖面。

第三,探索沙盒监管创新模式。引入“监管沙盒”平衡创新与风险。在特定试点范围内,允许金融科技企业开展新型业务创新,如区块链金融应用、元宇宙金融服务等前沿领域。监管部门对试点业务进行全流程监测与动态评估,若业务符合监管要求且风险可控,则逐步推广;若出现风险隐患或违规行为,及时叫停并调整。这种“先试后行”的模式,既能为创新业务提供试错空间,激发行业活力,又能通过严密的风险管控机制,防止创新无序扩张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实现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的有机统一。

三、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风险防控策略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修订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的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如数字金融、绿色金融、跨境金融科技等新业态),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的法律地位、业务范围、监管要求、风险处置等内容,填补法律空白,消除法律冲突。例如,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区块链金融、人工智能金融服务的运营规范和监管标准。其次,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从国家层面制定一部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规范。明确互联网金融平台机构(如金融科技公司、数字金融平台、绿色金融服务平台)的设立、运营、退出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则,为监管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也为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在数据安全领域,可通过修订《个人信息保护法》配套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平台处理用户数据的边界和责任。如规定平台不得将用户的生物特征数据用于非必要金融服务,违反者将面临高额罚款并承担刑事责任,从法律层面强化数据安全保护。

第二,强化技术风险防控。首先,加强互联网平台的技术安全建设。根据笔者的课题研究,建议采用零信任框架、隐私计算、联邦学习等多种网络安全技术,对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算法滥用等问题进行有效防范。同时,公司建立一套完整的生产运作和管理制度,定期维护和升级工艺系统,确保生产系统的平稳运行。其次,建立科技风险应急响应机制,即监管部门和互联网金融公司共同建立科技风险应急处置机制。针对数据安全、算法失控和系统崩溃等技术性风险事故,制定详细的应急计划,明确责任分工。组织经常性的应急演练,提高适应力。在遇到技术风险时,能够迅速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将损失降低到最小。例如,当人工智能付费系统由于算法失误导致用户财产损失时,可以按照紧急预案迅速中断服务、进行人工干预、追究责任。某网上支付平台采取了“零信任”的架构,实现了对企业内部员工和外来员工的动态权限管理。当用户被检测到异常登入时,系统会启动多因素认证机制,对可疑账号实施权限控制,以避免用户信息泄露。同时,也会每季度举行一次大规模的网络故障应急演练,确保突发事件15分钟内进入备用状态,确保服务不中断。

第三,加强行业自律。首先,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其自律职能。通过建立金融科技伦理、数字化金融服务等行业自律规范和标准,有效地约束互联网金融平台组织。加强会员单位的业务素质(如数据安全意识、算法合规意识、专业能力等)。为了加强会员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合作,实现行业内部的信息交流和共享。例如,通过开展金融科技伦理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防范新技术的使用。其次,建立行业信用体系。搭建平台金融行业的信用体系,并对平台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包括数据合规、算法透明度、绩效等)进行统计和评价。通过信用评级和信用公示等方式,表彰和奖励信用良好的机构和个人,并对其进行惩戒和约束。提高互联网金融平台行业的信用水平,降低信用风险。例如,在行业信用体系中引入金融科技公司的数据泄露记录,对违法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平台进行曝光,并限制其参与政府绿色融资项目的合作。行业协会可定期发布《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白皮书》,向社会公众披露其信用状况。

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的发展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创新监管模式和加强风险防控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健康发展的关键。通过利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加强协同监管、引入沙盒监管模式等创新举措,可以更好地适应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的发展特点(如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全球化趋势);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技术风险防控、加强行业自律等风险防控策略,可以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如技术风险、数据风险、伦理风险、跨界风险等)。在未来的发展中,监管部门、互联网金融平台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各方应共同努力,不断探索和完善监管模式和风险防控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在规范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如数字经济、绿色经济、普惠金融)做出积极贡献。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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