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 芳
贵州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生态系统,在维护区域乃至全国生态环境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环境司法专门化能够对区域生态保护进行持续性效能供给。在生态文明建设全方位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战略背景下,贵州积极响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号召,充分发挥其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独特优势,构建集司法审判、生态修复及制度创新为一体的综合性环境司法保护体系,为贵州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实的司法支撑。
目前,贵州已形成“1+9+34+N”的立体式审判格局,即1个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9个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34个专门法庭及42个生态修复基地。在此格局下,贵州各层级司法机构之间紧密协作,实现了环境案件从受理、审理到执行及生态修复的全过程闭环管理,有效提升了环境司法的效率与质量,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仍面临着诸多困境。
在程序规则层面,鉴定周期占比高,鉴定机构分布不均,跨区域裁判尺度差异显著;在审判队伍建设方面,环境司法审判人员的环境科学知识储备不足,部分地区司法服务能力薄弱。这些问题制约了环境司法专门化效能的发挥,难以满足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需求。基于此,笔者以司法资源与生态需求的适配性为切入点,探讨机构设置、程序规则、队伍建设的系统性优化路径,旨在为贵州及同类生态脆弱区提供兼具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环境司法治理方案,推动生态法治化。
一、优化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司法机构设置
贵州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司法专门机构布局与设置直接关系生态司法保护效能发挥。现有环境司法体系下,部分机构设置与区域生态特征、案件分布存在适配性不足短板。以赤水河流域为例,其作为重要生态廊道,兼具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生态旅游开发功能,环境案件呈现类型复杂、分布广泛特征。基于此,一方面,应当基于生态功能分区细化法庭管辖,将流域上游水源涵养核心区、中游生态缓冲带、下游生态经济开发区分别划归不同法庭,并结合污染源分布,对沿岸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案件实施针对性管辖;另一方面,通过修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碳达峰碳中和、绿色金融等新型案件纳入受案范围,同时借鉴管辖权下放至中级人民法院、省级指定重大案件管辖经验,完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机制。
在机构职能分工层面,贵州可以构建“省级统筹——市级协调——基层执行”三级生态司法体系。具体而言,省级机构层面,发挥其宏观统筹职能,制定适配政策并监督执行,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审判法庭,以解决赤水河流域等跨区域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市级机构层面,负责协调辖区内案件审理、处理跨县级区域环境纠纷;而基层机构作为司法前沿,承担着案件受理调查工作,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监测数据与污染举报信息,协同社区组织了解群众诉求,实现环境纠纷高效化解与环保法治宣传。
二、提升环境司法审判程序专门化水平
环境司法审判程序专门化是实现案件公正高效审理的核心路径,其效能提升依赖立案、证据规则及审判期限等环节的系统性优化。环境案件因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及损害滞后性特征,使传统立案审查范式难以满足实际需求,所以构建专业化立案评估机制成为必然选择。以大气污染案件为例,想要把握案件全貌只是审查法律构成要件是不够的,还需要综合考量污染范围、强度、污染源及生态影响等要素。而“环境损害预评估制度”可为此类案件的立案审查提供科学依据。该制度要求在立案前置程序中引入环保专家团队,运用环境模型模拟、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对案件潜在生态风险进行量化研判。同时可以针对不同环境案件类型设置差异化审查标准:大气污染案件需提交PM2.5与VOCs浓度时空变化数据及扩散模拟报告;水污染案件要求附带水体富营养化指数评估、污染物迁移转化分析及健康风险评估报告。通过构建类型化审查指标体系,显著提升立案环节的科学性与精准度。
环境司法案件审理中,科学的证据规则对事实认定与裁判公正性尤为重要。针对环境证据易灭失、专业性强等特性,需要构建快速证据保全与专业辅助双轨机制:一是建立标准化紧急保全程序,要求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4小时内启动响应,运用无人机航拍、区块链存证等技术手段固定证据。二是完善专家证人参与机制,法院应当允许环境技术调查官深度介入庭审,就污染物成分分析、生态修复方案等专业问题提供量化论证,并同步配套建立专家责任制度,明确技术意见法律责任,增强专业证据可靠性与司法裁判科学性。
在审判期限方面,应当根据案件类型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于一般环境案件,可采用“3+6”审限规则,即立案后30天内开庭,6个月内结案。而对于紧急案件,如突发污染事件,应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鉴定——优先执行”的机制,要求72小时内完成证据保全,15天内作出行为保全裁定,最大限度降低生态损害范围。
三、加强环境司法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
环境司法审判质量与审判人员专业素养紧密相关。贵州重点生态功能区部分审判人员存在环境科学知识与法律适用融合不足的问题,需要构建系统培训与考核体系以提升专业能力。
构建培训体系时应当以多维度强化审判人员的知识储备为考量因素。在学习理论知识时,法院应定期组织审判人员系统学习生态学原理、环境监测技术、生态修复方法等环境科学知识,深入研读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典型案例开展研讨分析,以提升审判人员对环境案件的专业认知与法律适用能力。同时,法院应鼓励审判人员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通过与环境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互动交流,使其及时掌握环境法学前沿理论成果与国内外环境司法实践的先进经验,进而更新司法理念、拓宽审判视野,增强处理复杂环境案件的能力。
强化队伍专业化建设应当聚焦环境司法的实务需求,实施专业化考核机制。将环境案件调解成效、生态修复执行情况、专家意见采纳准确性等核心指标纳入法官绩效考核体系,引导审判人员提升环境案件审理质效。在民族地区,选拔法官开展少数民族语言培训,推行“双语巡回审判”模式,同时将少数民族习惯法融入司法调解,促进民族地区环境司法与本土生态治理传统有机结合,提升环境纠纷化解实效与司法公信力。
贵州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是维护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安全、推动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创新,为同类生态脆弱地区提供了可借鉴的治理经验。推进“美丽贵州”建设,可以通过推动环境司法与生态补偿、修复性司法等机制深度融合,优化裁判标准与技术应用,实现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本文系贵州财经大学在校学生(研究生)自筹科学研究项目《贵州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司法问题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024ZXSY085)研究成果。】